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50058****29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03民初2031号 |
案号 | (2020)鲁0503执2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708582.41元(算至2019年9月10日);二、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9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25计算)及复利(计算方式: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11.25计算);三、被告张保建、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河支行有权就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从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区府前大街67号1401-1408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东营区字第214199号、214200号、214201号】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51.49元,减半收取43025.75元,由被告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胜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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