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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29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4月26日08时45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紫荆文路与文一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投放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该批电动车为兰白色,以白色为主,车座后下方设置电瓶,车架上印有“骑电单车”及二维码,现场共有14辆,车的编号分别为:5710112567、5710106814、5710112032、5710107034、5710106760、5710111008、5710107050、5710108782、5710110467、5710112090、5710108305、5710110541、5710106279、5710106736,经测量,占用人行道长13.0米,宽2.0米,计面积26.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现场并由见证人进行现场见证活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测算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8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而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案件编号062017092903172),2017年10月13日(案件编号052017101602269),2017年10月24日(案件编号052017102502327),2017年10月29日(案件编号062017110303516),2018年3月13日(案件编号052018031400537),2018年3月23日(案件编号022018032600598),2018年4月20日(案件编号062018042601261),2018年4月24日(案件编号062018042701288)被我城管执法机关处罚过多次。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5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