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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城法罚字[2018]第210059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于2018年03月23日10时26分,在上城区中河中路35号前人行道上投放电单车用于出租。当事人投放的电单车为蓝白色,车座后设置电瓶,车身上印有“骑电单车”字样及二维码,用户可通过手机扫码进行租赁。现场共5辆单车,占用人行道长6米,宽2米,面积12平方米。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8
    决定机关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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