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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5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7年10月29日15时05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黄璐姗、裴美琴、朱国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7年10月31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7年11月03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指定朱国良、袁建梁为承办人员,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15时起在西湖区古荡街道通普路23号对面人行道上投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于2017年10月29日15时05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电动车的投放,已有5辆电动车投放完毕,车型为骑电,蓝白色,所占用的人行道长1.5米,宽2米,占地面积3平方米。当事人没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队员立即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7】第1239622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投放并于2017年10月29日15时15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曾分别于2017年09月22日(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1721号)、2017年10月13日(拱城法罚字[2017]第21022695号)和2017年10月24日(拱城法罚字[2017]第21023272号)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四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4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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