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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17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2017年09月29日立案,由马吉、范献忠、陈丹丹、孙科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7年09月22日08时10分我局西湖机动中队范献忠、陈丹丹、孙科、马吉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21日23时00分起在西湖区文二西路529号西侧、西湖区桂花城正门口东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投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电动车车型为骑电,蓝白色,其中位于文二西路529号西侧的电动车共14辆,位于桂花城正门口东侧的电动车共13辆,合计占用城市道路电动车共27辆,占地面积5.4平方米(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执法依据:四、执法工作相关事项及程序:3、自由裁量规定(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的规定,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面积5.4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1份。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6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周坤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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