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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1****26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197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恢1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3501012015000044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7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各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其中截至2015年6月18日的利息、复利共为200406.92元); 三、如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有权对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于晋江市金井镇山苏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晋房权证金井字第 04-200117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晋国用(2006)第01120号]进行折价或享有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有权在债权最高余额401.92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晋江哥登雅爵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于晋江市金井镇山苏村五块寮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晋房权证金井字第 04-20011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晋国用(2006)第00902号]进行折价或者享有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有权在债权最高余额113.58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施纯养、施天庆提供抵押的址于晋江市金井镇山苏五块寮的房地产[房屋所(共)有权证号为:晋房权证金井字第04-100334号、晋房金井共字第04-3003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晋集用(99)字第01652号、晋集用(99)字第01653号]进行折价或者享有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施天庆、施俊忠、施纯养对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判决的全部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金井嘉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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