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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汉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468****95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3民初2991号
    案号 (2018)苏0703执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78411.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37841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2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6元,由被告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76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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