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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环行罚〔202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2
    决定机关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陈跃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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