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环行罚〔2020〕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柒拾贰元整,请该单位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分情况告知我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3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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