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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11275****80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112民初20号
    案号 (2020)吉0112执1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周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期限整年按年利1.5分计算,不足整年部分按年利1.2分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期限整年按年利1.5分计算,不足整年部分按年利1.2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周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周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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