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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晟泰瑞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206****0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700号
    案号 (2020)津01执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园区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00659950元及以100659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111748元及以311174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四、被告天津晟泰瑞祥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天津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9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4948元,由原告天津胜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948元,由被告世侨融通(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晟泰瑞祥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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