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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8MA****6P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5民初511号
    案号 (2021)津0105执4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元洋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459.59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保全费1082元,由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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