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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404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秦民初字第00123号
    案号 (2018)冀03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3
    发布日期 2020-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为25733600.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德大·金舍博贤院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697元,由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714元;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5983元。鉴定费110万元,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6872元,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3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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