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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404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02民初7330号
    案号 (2018)冀0302执12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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