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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404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02民初172号
    案号 (2017)冀0302执1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8-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月娥赔偿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的逾期交房经济损失36000元; 二、对原告陈月娥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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