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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404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02民初11413号
    案号 (2017)冀0302执7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海港区金舍·博贤院16号楼2-104号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修复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石仲清使用; 二、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收到的房款(336571元)每日万分之0.1的标准向原告石仲清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计算到判决指定的交付房屋日期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皓德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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