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544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174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3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6 |
发布日期 | 2016-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自2015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江苏网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德洲、徐佳梅对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400元,由被告江苏网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张德洲、徐佳梅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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