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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城市监食处罚〔2021〕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7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飞来峡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年7月11日,规格:18升/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21J0614871的检验报告),经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表示无异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里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有5桶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飞来峡包装饮用水,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其进行现场销毁。当事人8月12号提交了不合格品召回处理记录,已向经销商商品召回措施,但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上述批次“飞来峡”包装饮用水是当事人生产的,共生产了530桶,销售了500桶,销售单价是3.5元/桶,成本价是1元/桶。经当事人排查,导致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消毒桶的喷头问题导致的,已经于8月20日更换了12个有问题的喷头。经核实,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共计1855元,违法所得1750元。另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以下批次食品:云霞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9月19日,规格:18升/桶)、飞来峡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规格:18升/桶)、飞来峡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9月18日,规格:18升/桶)、云霞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9月30日,规格:18升/桶),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局做出过行政处罚(清城市监食罚字[2020]176号)。当事人生产以下批次食品:飞来峡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者名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金源龙山泉水厂,生产日期:2021年3月21日,规格:18升/桶),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1年6月29日被本局做出过行政处罚(清城市监食罚字[2021]80号)。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的12个喷头和5个留样桶;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伍拾元(¥1750.00);3.并处罚款玖万元(¥9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2
    决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