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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城)市监食罚字[202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水之家水坊销售的飞来峡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者名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金源龙山泉水厂,商标:飞来峡,生产日期:2021年3月21日,规格:18升/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J0601678)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核查,上述批次的飞来峡包装饮用水是当事人生产的,共生产了650桶,销售单价是3.5元/桶,成本价是1元/桶。经核实,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违法所得1500元。另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以下批次食品:云霞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9月19日,规格:18升/桶)、飞来峡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9月20日,规格:18升/桶)、飞来峡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9月18日,规格:18升/桶)、云霞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年9月30日,规格:18升/桶),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月12日被我局做出过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1500.00),2.并处罚款捌万柒仟元(¥87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