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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璧)建罚﹝2021﹞第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7
    决定机关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彭善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