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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杰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67****3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91民初3827号
    案号 (2021)苏0391执1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8-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杰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冠亚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以115867.3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132.6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杰美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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