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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杰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67****3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3575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19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杰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程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管8016.9米、扣件9345只,套管59只,顶丝82只;如无法归还,则应折价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为钢管11元每米、扣件4.5元每只、套管2元每只、顶丝13元每只;二、被告兴化市杰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程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租金627214.92元,此后的租金及租金损失按租赁合同约定计算至租赁物返还之日;三、驳回原告上海程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9187元,由原告程双公司负担1117元,被告杰美公司负担180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杰美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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