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太和文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932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3民初7031号 |
案号 | (2018)京0113执73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宇峰偿还原告陈志毅借款本金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计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百分之二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杜宇峰支付原告陈志毅律师费二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张海腾、被告孙国滨、被告北京太和文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海腾、被告孙国滨、被告北京太和文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宇峰追偿。 如果被告杜宇峰、被告张海腾、被告孙国滨、被告北京太和文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杜宇峰、被告张海腾、被告孙国滨、被告北京太和文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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