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82368****97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02民初4381号 |
案号 | (2020)豫0802执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3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5.88%支付至2017年9月15日;罚息以3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5.88%上浮50%支付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5.88%上浮50%支付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原长兴对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兰花在其与被告原长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99.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武陟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原长兴、李兰花负担,该费用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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