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黄卫放罚[2019]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朗高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浙江朗高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因涉嫌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依法查明:浙江朗高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郭某某”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2019-A-04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再次检查时已整改完成。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卫放罚告〔2019〕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其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6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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