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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定卫传罚 〔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26日上午,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手机端智慧卫监APP上发现某医院“灭菌不达标”的预警。当日下午,执法人员赴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的该医院现场检查:1、该医院消毒供应室灭菌间内有威高、新华两种品牌灭菌器,其中1号锅;经当场询问灭菌室内的洗消工作人员,2021年3月26日上午9:43-10:12为1/1锅次;2、灭菌器械存放柜内查见一纸塑包装骨锤,上标注“20210326202109251/1王某某某口腔”字样;3、该医院现场提供的压力蒸汽灭菌器运行情况记录表未查见2021年3月26日1号锅1/1、2/1锅次的主要运行物理参数、化学监测结果记录;4、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6张。经初步审查,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消毒供应室灭菌间1号锅第一锅次口腔器械灭菌不达标、未检查物理参数记录及该锅次不合格灭菌物品放行的行为,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并立案,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一事予以调查。2021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卞某委托行政经理俞某携带相关材料和供应室负责人王某赴本局接受调查。4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复查,违法情况已整改。至此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2021年3月26日,该医院口腔器械灭菌不达标、未检查物理参数记录及不合格灭菌物品放行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目前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也无证据表明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当事人口腔器械灭菌不达标、未检查物理参数记录及不合格灭菌物品放行的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传罚告〔2021〕4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因此视为被处罚人自己放弃该权利。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账户名称: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405101040021310000076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6
    决定机关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