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定卫放罚〔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舟山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对放射工作人员周某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无证据表明被处罚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也无证据表明被处罚人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放罚告〔2018〕1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因此视为被处罚人自己放弃该权利。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账户名称: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4051010400213100000769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6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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