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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定卫医罚〔2017〕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聘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8月09日上午,舟山市拜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孙佳璇使用超声洁牙机、低速手机为顾客朱某洁牙、口腔抛光,因朱某携带免费洗牙券,故诊疗后未收取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7
    决定机关 监督疾控科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