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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2816****32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03民初7943号
    案号 (2020)鲁0103执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德州费舍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德州费舍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 三、被告德州费舍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市市中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10万元; 四、被告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孟庆林、孟凡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0元,由被告德州费舍尔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孟庆林、孟凡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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