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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书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7496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6民初135号
    案号 (2020)冀1126执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钟连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书威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管书军、王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钟连军、管书军、王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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