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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8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擅自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在2019年5月22日22时15分之后在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尚品居施工现场进行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具体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消除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并决定对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1
    决定机关 金华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