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质监罚字[2018]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的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玖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0 |
决定机关 | 市质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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