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聚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国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6998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商初字第0057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0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2
    发布日期 2015-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缪雯斌、林培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交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3150元、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复利(以731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 二、缪雯斌、林培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交行律师费损失71084元; 三、担保公司对缪雯斌、林培钦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缪雯斌、林培钦追偿。 四、对担保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无锡交行有权以锡房他证字第XQ100031759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聚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座落于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3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李蓓薇分别在15亿元范围内对担保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5.6元,合计37527.6元,由缪雯斌、林培钦负担(无锡交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37527.6元由缪雯斌、林培钦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缪雯斌、林培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