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聚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肖国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69980-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商初字第0052号 |
| 案号 | (2014)新执字第019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10-31 |
| 发布日期 | 2015-05-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兆进、黄小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交行编号为******00667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内欠息116924.38元以及复利(以116924.38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 二、张兆进、黄小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交行编号为******00122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29591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91453.02元、罚息(以4295911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复利(以91453.02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5‰上浮50%计算)。 三、张兆进、黄小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交行律师费损失99858元; 四、展雄公司、担保公司对张兆进、黄小铃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展雄公司、担保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张兆进、黄小铃追偿。 五、对担保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无锡交行有权以锡房他证字第XQ100031759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聚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3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李蓓薇分别在15亿元范围内对担保公司的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5.5元,合计49257.5元,由张兆进、黄小铃负担(无锡交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9257.5元由张兆进、黄小铃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兆进、黄小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九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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