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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21-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金昊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31日22时至23时30分期间,当事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余杭区五常街道宏丰会商业配套工程工地内,使用浙A2K270混凝土车一辆、浙A69C79磅车一辆对该工地商务楼3楼楼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施工噪音主要由上述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经现场场界外检测产生的噪声值为69.4分贝,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14.4分贝。施工工地东侧为人和家园小区,南侧为浙江油田小区,西侧为西溪璞园小区,北侧为宏丰家具城。2021年4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出具“该施工单位在上述时段未在我局办理夜间施工审批许可”的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另经查证,2020年4月至今,当事人因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10次,属于情节较重,应从重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及勘查图1份;2,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噪声监测原始记录》1份,项目夜间施工审批确认单1份等。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指定银行或支付宝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