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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3日22时05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九沙大道与通盛路西南侧(国芳百货工地)进行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壹辆,浇筑泵机壹台,施工人员陆名。执法队员按照要求进行测量,测得噪声值为LAeq=55.7dB,关停噪声源后测得环境背景噪声值为LAeq=34.6dB,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计算方法,修正后得到噪声值为LAeq=55.7dB,噪声值已超过了夜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限值55dB。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