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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08日10时3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江干区金禾街国芳百货工地大门前占用城市道路,其在此处大门前的人行道上铺设了壹块铁块,经测量,共计占用城市道路长3米,宽2米,共计面积为6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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