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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钢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长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26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商初字第00200号
    案号 (2016)苏1283执1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1
    发布日期 2017-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宝亮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85657.22元(暂算至2015年1月20日,2015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宝亮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5226元。 三、被告江苏钢领钢铁有限公司、许长坤、杨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江苏宝亮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527元,由被告江苏宝亮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钢领钢铁有限公司、许长坤、杨婧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分行海陵支行;收款人: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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