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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24****20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06民初408号
    案号 (2018)苏0706执18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日期 2019-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润财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13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5万元。 二、被告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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