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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894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1民初3072号
    案号 (2019)川0181执1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李强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仁奎借款本金914397元及利息(以914397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7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邓仁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李强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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