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字〔2020〕7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30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孔晓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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