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7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30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孔晓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