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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经处字〔2017〕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所指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348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7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孙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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