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75****262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民初194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恢17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冬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900万元,并自2017年4月2日起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刘冬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冬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6380万元,并自2017年4月2日起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刘冬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张国春、王晓静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张国春、王晓静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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