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安监管罚〔2016〕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新月家具有限公司违规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2016年12月01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信访事项督查的通知和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浙江新月家具有限公司有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你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新月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罚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6 |
决定机关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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