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扬康光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利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9****0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深仲裁字第2681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22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日期 | 2017-09-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垫款本金人民币12,540,697.37元及至垫付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的垫付利息(从垫付之日即2016年12月20日起对垫付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截至2016年12月28日利息为人民币16,606.33元)。垫款本息按如下6期偿还: 1、2017年6月15日前还清《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编号:81050120150000028)项下本金人民币1,888,003.76元及自2016年12月20日至垫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产生的垫款利息。 2、2017年7月15日前还清《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编号:81050120150000058)项下本金人民币1,142,738.58元及自2016年12月20日至该部分垫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产生的垫款利息。 3、2017年8月15日前还清《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编号:81050120150000058)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0日至该部分垫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产生的垫款利息。 4、2017年9月15日前还清《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编号:81050120150000043)项下本金人民币1,213,594.37元及自2016年12月20日至该部分垫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产生的垫款利息。 5、2017年10月15日前还清《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编号:81050120150000043)项下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0日至该部分垫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产生的垫款利息。 6、2017年11月15日前还清《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编号:81050120150000026、81050120150000052)项下本金人民币3,935,863.12元和本金人民币2,360,497.54元及自2016年12月20日至垫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约定产生的垫款利息。 如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清偿任何一期垫款本息,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上述垫款全部未清偿本息。 二、本案的仲裁费人民币124,287.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0.00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两项费用申请人已经预交,由四名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前径付申请人(户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账号:41017400040008735,开户行:农行东部支行)。 三、如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清偿任何一期垫款本息及仲裁、保全费用,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有权要求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先于或同时于物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四名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就全部未偿还贷款本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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