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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3618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二初字第582号(2015)西民二初字第582号
    案号 (2016)桂0107执1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2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刘芳1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含违约金); 二、被告刘振中、被告广西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广西好好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振中、广西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好好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及被告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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