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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市邦滕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后邦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830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802民初2919号
    案号 (2016)皖1802执2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2
    发布日期 2018-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贤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至2016年6月14日止的利息为120493.65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被告宣城市邦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贤支行有权对被告后邦屯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大山庵村房产(他项权证号:宣房地产他证宣州他字第00090451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4元,由被告宣城邦腾建筑有限公司、后邦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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