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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景市监案字〔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无合法来源
    行政处罚内容 针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局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6
    决定机关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高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