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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鑫格林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66****2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191民初2311号
    案号 (2019)鄂0191执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42000元及滞纳金(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由被告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款连同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湖北陆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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