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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小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200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雨商初字第00340号
    案号 (2017)苏0114执1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良、被告宁小平、被告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硕玮股权转让款1665万元; 二、被告徐良、被告宁小平、被告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硕玮利息525万元及自2012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小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对被告宁小平进行追偿; 四、被告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告徐良、被告宁小平、被告高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徐良、被告宁小平、被告高志强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硕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4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7685元,由原告南京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硕玮负担130775元,由被告徐良、被告宁小平、被告高志强、被告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东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186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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